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对下列文物实行保护管理:

(一)以凌家滩遗址、和县猿人遗址为代表的古遗址;

(二)以李白墓、朱然家族墓地、洞阳东吴墓为代表的古墓葬;

(三)以陋室、镇淮楼、黄山塔、叶家桥、江淮桥、济美坊为代表的古建筑;

(四)以西梁山纪念地、濮塘烈士陵园为代表的革命文物;

(五)以马钢9号高炉为代表的工业遗产物质遗存;

(六)以采石太白楼、含山古昭关、和县霸王祠、当涂金柱塔为代表的长江文化景观;

(七)需要重点保护的其他文物。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