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市绿化条例
- 制定机关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1月25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1月25日
- 条文数
- 5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8年2月7日阳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8月27日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阳泉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0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12月23日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阳泉市城市绿化条例〉〈阳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2年1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城市绿化以种植本地宜生树种为主,实行树木和花草相结合,平面绿化和立体绿化相结合,保护和利用原有山体、湿地、古树名木以及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具有地域历史文化特色的生态园林。
各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并指导协调驻地单位完成社区和单位内部的绿化任务。
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绿化经费。
居住区的绿化养护费用由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支付。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各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实施计划,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单位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的绿化标准,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绿化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报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林荫停车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绿化,鼓励露天停车场种植可以达到遮阳效果的树木。
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绿化植物正常生长和城市绿地使用功能。
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和林荫停车场建设的,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改建、扩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新建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改建的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
(五)项目选址意见书。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方案;确实需要更改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但不得减少绿化面积和降低绿化标准。
居住区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永久公示绿地平面图。
易地绿化的位置应当由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确定,设计方案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列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绿线,不得擅自修改。因城市建设确实需要修改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进行。涉及绿线整体性、系统性调整或者减少绿地规模的,市、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修改前,应当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因绿线调整减少原规划城市绿地规模的,应当易地补足城市绿地面积。
(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自建的公园和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物业公司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产权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居民个人所有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该居民个人负责;
(五)其他类型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管理和养护单位及个人的养护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向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临时占用绿化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因特殊需要超过一年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内退还,并恢复绿地原貌,所需费用由占用单位承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砍伐:
(一)严重影响居住安全,且无移植价值的;
(二)妨碍交通、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无移植价值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四)树龄、树容已达到更新期的;
(五)因抢险救灾或者处理突发事件确实需要的;
(六)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移植:
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
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的。
每砍伐一株树,应当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胸径八厘米以上的相同树种树木十株,也可以出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补栽。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对树木进行修剪的,应当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城市绿地管护单位进行修剪:
(一)影响架空线使用安全的;
(二)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他人采光、通风及安全,利害关系人提出修剪要求的;
(四)其他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确实需要修剪的。
管护单位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用应当由管护单位和产权单位承担。
(一)在公园、广场等公共绿地擅自设置广告牌匾或者建造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二)毁损绿化设施;
(三)在绿地内停车、堆放物品;
(四)在树木上擅自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线缆;
(五)在树冠下设置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摊点;
(六)就树盖房,以树承重或者围圈树木;
(七)攀折树木,拴、钉、刻、划树木,剥刮树皮;
(八)穿行绿篱,践踏草坪,采摘花草、果实;
(九)在绿地内倾倒污水、废弃物;
(十)在绿地内挖沙、取土、采石;
(十一)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监督检查活动,不得藏匿、修改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擅自砍伐或者移植致死城市树木的,每砍伐或者移植致死一株,责令补栽胸径八厘米以上的相同树种树木十株以上二十株以下,并视情节轻重,处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移植城市树木的,在原地补栽胸径八厘米以上的相同树种树木;并视情节轻重,处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修剪城市树木的,处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经评估丧失景观价值的,依照本条第一项执行。
第五章附则
(一)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及单位附属绿地。
(二)城市绿化设施,包括亭、廊、花架、喷泉、假山、石桌、石凳、护栏、围墙、园路、雕塑、雕刻及其他景观建筑。
(三)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四)绿化季节,本市绿化季节为每年的3月份至4月份、10月份至11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