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