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