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及等值原则(含土地评估价值)报批后在指定区域内异地补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承担。

易地绿化的位置应当由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确定,设计方案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