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含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申请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

(五)项目选址意见书。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方案;确实需要更改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但不得减少绿化面积和降低绿化标准。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