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经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批准暂缓建设的用地,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实施临时绿化。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