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经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批准暂缓建设的用地,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实施临时绿化。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