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基础设施时,应当避让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商请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保护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