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和绿化用地。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向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临时占用绿化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因特殊需要超过一年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内退还,并恢复绿地原貌,所需费用由占用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