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配套绿化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的,可适度推迟,但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居住区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永久公示绿地平面图。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