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不得破坏城市绿线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