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11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1月10日
- 条文数
- 4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8月26日六盘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以及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
社会公德主要表现为: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
职业道德主要表现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
家庭美德主要表现为: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
个人品德主要表现为: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
(一)见义勇为;
(二)拾金不昧;
(三)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四)积极参与扶老、救孤、济困、助残、助学、赈灾等公益活动;
(五)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六)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
(一)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持公共场所、区域干净整洁,做到文明如厕;
(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采取有效卫生防护措施,主动与他人保持社交距离;
(三)优先保护孕产妇、妇女儿童生命健康安全。
(一)爱护公共设施、设备;
(二)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三)遵守公共礼仪,着装大方整洁,使用文明语言;
(四)邻里之间睦邻友好、礼让包容,妥善处理意见分歧;
(五)等候服务时有序排队、文明礼让;
(六)文明就医,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七)开展广场舞、唱山歌、打陀螺、网络直播等活动时,合理控制时间和音量;
(八)文明观展、观影、观赛等。
(一)移风易俗,崇尚科学,树立良好家风、文明乡风、淳朴民风;
(二)保持庭院及生活区域环境整洁,有序堆放生产生活物资;
(三)圈养畜禽,及时清理畜禽粪便。
(一)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
(二)厉行节约,合理消费,适度点餐,反对浪费,使用公筷公勺;
(三)不酗酒、不强迫性劝酒;
(四)使用环保产品,减少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一次性餐具、一次性洗漱用品等制品的使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五)分类投放、分类处理生活垃圾;
(六)优先选择步行、自行车、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七)爱护公共绿地、花草树木,保护野生动植物;
(八)文明饲养宠物;
(九)自觉养成良好的饮食、健身、阅读等习惯,控制、减少电子设备使用时间;
(十)文明节庆,开展健康向上的节庆活动,安全节俭过节。
(一)按照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得浏览电子设备;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避免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物,不外放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声音,不大声喧哗;
(三)礼让行人,规范使用喇叭和灯光,低速通过积水路段;
(四)合理使用停车位,线内顺向停放车辆,充电车辆在指定位置充电;
(五)不向车外抛物、吐痰,不干扰司机驾驶,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
(六)规范使用和停放共享交通工具;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信仰;
(二)遵守景区秩序,爱护景区设施设备,服从引导和管理,理性表达个人诉求;
(三)爱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四)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持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尊重他人,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二)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拒绝网络暴力;
(三)抵制和防范网络赌博、诈骗、色情;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反对封建迷信,摒弃陈规陋习,倡导家庭追思、鲜花祭扫、网上祭扫等祭拜形式。
第三章不文明行为治理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
(二)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对吸烟者未予以劝阻或者未向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报告;
(四)在禁止的区域和时段露天烧烤食品,熏制腊肉、香肠等腌腊制品,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
(五)在禁止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燃烧香蜡纸烛、抛洒冥币纸钱、纸扎物;
(六)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写乱画、乱贴广告和宣传品;
(七)损毁、带走公厕设施设备和物品;
(八)其他影响公共卫生的不文明行为。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使用大音量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以及超出限定区域和时段进行装饰装修作业、建筑施工作业;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或公共停车位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三)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产生噪声、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的方式招揽顾客;
(四)在火车站、客运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喊客拉客;
(五)空中线缆不规范,在公共区域乱搭乱建、乱拉乱设,私拉电线充电;
(六)携带犬只出户未采取必要安全和卫生措施,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七)其他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
(二)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乱停靠、乱插队、乱鸣笛,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视频,吸烟,不系安全带,不规范使用灯光,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
(三)出租车驾驶人在运营服务中不按计价器收费、随意拼客、拒载、中途甩客;
(四)擅自在公共区域设置停车泊位、车位锁、隔离桩、栏杆以及其他影响通行的障碍物,私占公共停车泊位;
(五)其他影响交通出行的不文明行为。
(一)发布低级庸俗、封建迷信、虚假、诋毁烈士和英雄模范等不良信息;
(二)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四)其他网络通信不文明行为。
第四章促进与保障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对相关责任单位社会文明促进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文明创建和绩效目标考评内容。
鼓励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文明小区、文明景区等文明创建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可以曝光。
违反本条例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将处罚决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
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医疗机构、公共文化场馆、大型商场、大型超市、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规定设置无障碍卫生间、母婴室,配备便民设施设备。
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广告媒介应当按照规定比例投放公益广告,加强文明行为宣传。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生态环境、教育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联合执法、教育引导、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引导文明行为,宣传文明先进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