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有效在公共卫生方面,倡导下列文明行为:(一)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持公共场所、区域干净整洁,做到文明如厕;(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采取有效卫生防护措施,主动与他人保持社交距离;(三)优先保护孕产妇、妇女儿童生命健康安全。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