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条有效支持和鼓励下列行为:(一)见义勇为;(二)拾金不昧;(三)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四)积极参与扶老、救孤、济困、助残、助学、赈灾等公益活动;(五)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六)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