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支持和鼓励下列行为:

(一)见义勇为;

(二)拾金不昧;

(三)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四)积极参与扶老、救孤、济困、助残、助学、赈灾等公益活动;

(五)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六)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