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在网络通信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一)发布低级庸俗、封建迷信、虚假、诋毁烈士和英雄模范等不良信息;(二)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四)其他网络通信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