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在公共秩序方面,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爱护公共设施、设备;
(二)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三)遵守公共礼仪,着装大方整洁,使用文明语言;
(四)邻里之间睦邻友好、礼让包容,妥善处理意见分歧;
(五)等候服务时有序排队、文明礼让;
(六)文明就医,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七)开展广场舞、唱山歌、打陀螺、网络直播等活动时,合理控制时间和音量;
(八)文明观展、观影、观赛等。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