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公共秩序方面,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爱护公共设施、设备;

(二)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三)遵守公共礼仪,着装大方整洁,使用文明语言;

(四)邻里之间睦邻友好、礼让包容,妥善处理意见分歧;

(五)等候服务时有序排队、文明礼让;

(六)文明就医,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七)开展广场舞、唱山歌、打陀螺、网络直播等活动时,合理控制时间和音量;

(八)文明观展、观影、观赛等。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