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交通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按照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得浏览电子设备;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避免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物,不外放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声音,不大声喧哗;

(三)礼让行人,规范使用喇叭和灯光,低速通过积水路段;

(四)合理使用停车位,线内顺向停放车辆,充电车辆在指定位置充电;

(五)不向车外抛物、吐痰,不干扰司机驾驶,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

(六)规范使用和停放共享交通工具;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