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城市街道抛掷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清除,可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