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公共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

(二)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对吸烟者未予以劝阻或者未向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报告;

(四)在禁止的区域和时段露天烧烤食品,熏制腊肉、香肠等腌腊制品,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

(五)在禁止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燃烧香蜡纸烛、抛洒冥币纸钱、纸扎物;

(六)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写乱画、乱贴广告和宣传品;

(七)损毁、带走公厕设施设备和物品;

(八)其他影响公共卫生的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