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在公共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使用大音量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以及超出限定区域和时段进行装饰装修作业、建筑施工作业;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或公共停车位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三)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产生噪声、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的方式招揽顾客;
(四)在火车站、客运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喊客拉客;
(五)空中线缆不规范,在公共区域乱搭乱建、乱拉乱设,私拉电线充电;
(六)携带犬只出户未采取必要安全和卫生措施,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七)其他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