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以及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