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交通出行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

(二)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乱停靠、乱插队、乱鸣笛,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视频,吸烟,不系安全带,不规范使用灯光,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

(三)出租车驾驶人在运营服务中不按计价器收费、随意拼客、拒载、中途甩客;

(四)擅自在公共区域设置停车泊位、车位锁、隔离桩、栏杆以及其他影响通行的障碍物,私占公共停车泊位;

(五)其他影响交通出行的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