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 制定机关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9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9月28日
- 条文数
- 6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9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市、区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经市政府批准由区政府代编的乡、镇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应当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预算情况,并获取相关信息资料及说明。经主任会议批准,可以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使用进行调查,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第二章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和方式
(一)财政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相衔接的情况;
(三)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工作,对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保障的情况;
(四)财政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人大代表与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情况;
(五)财政政策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等情况。
审查监督支出总量和结构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支出总量和结构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支出总量及其增减的情况;
(三)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绩效等情况。
审查监督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点支出预算和支出政策相衔接的情况;
(二)重点支出规模变化和结构优化的情况;
(三)重点支出决策论证、政策目标和绩效的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的情况;
(五)重大投资项目决策论证、投资安排和实施进度、实施效果等情况。
审查监督部门预算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部门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的情况;
(二)部门预算与支出政策、部门职责衔接匹配的情况;
(三)项目库建设、部门重点项目预算安排和绩效的情况;
(四)新增资产配置的情况;
(五)结转资金使用的情况;
(六)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
审查监督转移支付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类转移支付保障各级财政承担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匹配的情况;
(二)促进本市各区、区内各乡镇间财力均衡及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的情况;
(三)健全规范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的情况;
(四)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的情况;
(五)转移支付预算下达、使用及绩效等情况。
审查监督预算收入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安排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相适应的情况;
(二)各项税收收入与对应税基相协调的情况;
(三)预算收入依法依规征收、真实完整的情况;
(四)预算收入结构优化、质量提高的情况;
(五)依法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等情况。
(一)基金项目征收、使用和期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二)收支政策和预算安排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的情况;
(三)政府性基金支出使用的情况;
(四)政府性基金项目绩效和评估调整等情况。
(一)预算范围完整、制度规范的情况;
(二)国有资本足额上缴收益和产权转让等收入的情况;
(三)支出使用方向和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情况;
(五)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情况;
(六)预算绩效管理的情况;
(七)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增强国有企业运行稳定性和风险防范、与国资国企改革相衔接等情况。
(一)各项基金收支安排、财政补助和预算平衡的情况;
(二)预算安排贯彻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的情况;
(三)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政策的情况;
(四)基金绩效和运营投资的情况;
(五)中长期收支预测及可持续运行等情况。
(一)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的情况;
(二)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的合理性情况;
(三)新增债务规模合理性情况;
(四)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项目合规性情况、专项债务项目科学性情况;
(五)地方政府债券项目储备情况,包括项目类型、投资金额、年度资金需求等;
(六)债券发行和使用情况、举债项目的执行和资金管理情况、重大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情况;
(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偿还、项目绩效情况;
(八)积极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情况。
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的重大财政收支政策文件应当在发布后的十五日内送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
市、区政府在向市、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对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报告。
市、区和乡、镇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的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的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预算主管部门批复的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的二十日内由各单位向社会公开。预算、决算支出应当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按经济性质分类公开到款。
各级政府应当公开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决算全部按具体项目公开;公开经批准的本地区债务限额、债务余额和债务发行、使用、偿还等情况。各级政府应当公开各类财税制度,逐步公开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
各部门、各单位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机构设置、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公开审计查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预算绩效信息和国有资产占有使用信息。
预算信息公开应当统一规范、便于公众查询。预算信息公开应当以政府或者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向社会公开,各门户网站应当设立预算公开专栏,集中公开信息。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强化事前绩效评估,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完善预算绩效指标体系,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促进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相结合,将重要绩效评价结果与决算草案同步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审查。
乡、镇人大主席团可以通过安排人大代表听取和讨论政府工作情况汇报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市和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在开展初步审查监督工作时,应当广泛听取本级人大代表与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应当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参加相关座谈会、通报会和预算初步审查会议等。市和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可以组织建立预算审查专业代表小组,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可以建立预算审查专家顾问制度,聘请预算审查监督顾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协助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市和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以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为本级人大代表审查和批准预算提供咨询及服务。
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听取选民与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各级政府财政等部门应当在编制预算、制定政策和推进改革过程中,通过座谈会、通报会、专题调研、办理议案建议和邀请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市和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立法、监督等重点工作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相结合,将相关部门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及绩效情况作为监督政府有关工作推进和政策落实情况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市和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联系部门重点支出、重大项目和重要政策的资金安排与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查等工作,提出专项审查意见等,作为本级人大财经委对预算、决算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报告的重要参考。市、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做好相关服务配合工作。
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督的要求建设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完善系统功能,运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增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本市建立财政预算、部门预算在线、实时、动态预警及在线协同处理工作机制。市政府财政和预算部门通过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接收、处理、反馈预警问题。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在系统内跟踪预警问题处理全过程。
本市建立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在线协同监督工作机制。市政府审计部门在线提供问题及整改清单信息,被审计单位上传整改情况。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在线跟踪整改进度,实时监督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通过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供财政预算、国有资产管理、宏观经济、金融、审计、税务、统计、社会保障等方面数据、资料,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工作机制。
市、区人大常委会与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障信息安全,加强涉密数据信息管理,确保数据安全。
第三章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将所有政府收入、支出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筹。
预算草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公共预算草案应当列示预算收支情况表、转移支付预算表、基本建设支出表、政府债务情况表等,说明收支预算安排及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情况;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应当按基金项目分别编列、分别说明。政府性基金支出编列到资金使用的具体项目,说明结转结余和绩效目标情况;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收入编列到行业或者企业,说明纳入预算的企业单位的上一年总体经营财务状况。支出编列到使用方向和用途,说明项目安排的依据和
绩效目标;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应当按保险项目编制,说明社会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情况;
(五)预算草案应当说明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情况,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情况。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算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项目支出标准体系、预算绩效评价体系。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各部门编制政府中期财政规划;各部门编制部门中期财政规划。
市和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在预算编制阶段,了解本级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草案编制情况,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对预算安排的意见,并反馈给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市、区人大财经委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反馈给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办理。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五日前书面反馈办理情况。初步审查意见及其办理情况的报告,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印发本级人大代表。
乡、镇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提交乡、镇人大主席团初步审查。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表;
(二)部门预算表;
(三)对下级转移支付明细表;
(四)预算草案中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的类别表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项目表;
(五)政府债务余额和限额情况表、政府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情况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的专项资金支出表;
(七)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八)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九)预算编制的有关说明;
(十)其他材料及有关说明。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合法,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三)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合理、可行;
(四)预算草案编制是否完整,按功能分类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否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的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是否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
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的,是否编列到项;
(五)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六)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可行的偿还计划和稳定、可靠的偿还资金来源;
(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说明是否全面、清楚;
(八)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每届市、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本级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结合初步审查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和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对预算草案提出审查意见。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审议预算草案和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本级政府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人大代表询问。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予以反馈。
市、区政府应当及时汇总下一级政府的预算,报上一级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市、区政府对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预算执行的监督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组织预算收入的情况;
(三)预算批复和支出拨付的情况;
(四)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的预算制度、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等情况;
(五)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和资金到位以及执行情况;
(六)超收收入的管理情况,短收及其处理情况;
(七)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情况;
(九)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十)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十一)在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各单位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确需调剂使用的,是否按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十二)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和特定问题。
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三十日前,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提交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乡、镇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十日前,向乡、镇人大主席团提交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以及本级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应当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乡、镇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十五日前,将本级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提交乡、镇人大主席团初步审查。
(一)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二)调整的项目和数额;
(三)收支平衡情况;
(四)与预算调整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楚。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预算调整方案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作出评价;
(二)预算调整收入和支出的基本情况;
(三)对调整的项目和资金安排等事项是否合理作出评价;
(四)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提出建议;
(五)对执行调整后的预算提出意见和建议。
预算执行中出台重要的增加财政收入、支出的政策措施,或者预算收支结构发生重要变化的情况,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市、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本级人大财经委通报,必要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六章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对重要变化应当作出说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决算报告应当重点说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未实现预算的主要原因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实行权责发生制的特定事项,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乡、镇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十日前,将上一年本级决算草案送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进行初步审查。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资金结余情况;
(五)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六)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七)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八)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九)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决算收入和支出的基本情况;
(二)对本级决算的总体评价;
(三)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决算提出建议;
(四)对本级决算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市、区政府应当及时汇总下一级政府的决算,报上一级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上级政府对报送备案的决算认为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需要撤销批准该项决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七章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
市、区人大财经委等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对本级政府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或者对政府债务开展专题审议时,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市、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债务的调查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季度或者每半年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提供政府债券发行、资金下达使用和政府债务还本付息等情况。
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书面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说明政府债券的发行使用、资金管理、项目库建设和债务风险等情况。
(一)在上一年度政府债务执行和决算情况表中,应当反映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的限额和余额、债务年限、还本付息等情况;
(二)在本年度政府债务预算收支安排情况表中,应当反映政府债务限额和预计余额情况,年度新增债务安排等情况;
(三)在政府债务指标情况表中,应当反映债务率等债务风险评估指标情况;
(四)在专项债务表中,应当反映上一年度本级政府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等情况;
(五)政府因举借债务而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反映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新增债务规模和限额分配等情况。
(一)预算报告应当包括上一年度政府债券发行、资金使用和偿还、债务风险情况,本年度举借债务的主要用途、偿债计划等情况;
(二)预算调整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本级政府举借债务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本地区及本级政府债务总体规模、结构和风险情况,本级政府债务资金主要使用方向、项目安排等情况;
(三)决算报告应当包括本级政府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偿还、项目实施绩效情况,重大建设项目资金到位等情况。
第八章预算的审计监督
市、区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执行时,可以就特定事项要求本级政府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市、区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前,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汇报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重要政策实施和财政资金绩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查出的问题及问题清单;
(三)审计查出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审计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相对应,重点反映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提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单项整改结果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清单;重点反映未整改问题的原因和下一步举措,对未完成整改问题加强闭环管理等内容。
市、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和审议意见的要求,结合审计查出问题性质、资金规模和以往整改情况等,确定跟踪监督的突出问题和责任部门,组织开展跟踪监督,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调研报告。
本市应当建立健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出资人监督等各类监督的贯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推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
市、区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审计工作报告、整改情况报告及其审议意见,本级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应当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市、区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指导,上下联动,共同做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