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预算执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必须调整的,各级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市、区政府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镇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