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五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四十条有效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预算调整初步方案的有关情况。市、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乡、镇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十五日前,将本级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提交乡、镇人大主席团初步审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