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和方式第十一条有效审查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一)预算范围完整、制度规范的情况;(二)国有资本足额上缴收益和产权转让等收入的情况;(三)支出使用方向和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情况;(五)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情况;(六)预算绩效管理的情况;(七)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增强国有企业运行稳定性和风险防范、与国资国企改革相衔接等情况。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