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十章 附则第六十四条有效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预算审查监督具体办法。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指导,上下联动,共同做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