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区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听取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对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情况和意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