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区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听取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对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情况和意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