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和方式第十二条有效审查监督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一)各项基金收支安排、财政补助和预算平衡的情况;(二)预算安排贯彻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的情况;(三)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政策的情况;(四)基金绩效和运营投资的情况;(五)中长期收支预测及可持续运行等情况。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