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和方式第十条有效审查监督政府性基金预算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一)基金项目征收、使用和期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二)收支政策和预算安排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的情况;(三)政府性基金支出使用的情况;(四)政府性基金项目绩效和评估调整等情况。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