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全面、真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