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和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组织本级政府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为本级人大代表解读预算草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