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监督预算执行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