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各级政府一般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五日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提交预算草案及其报告的正式文本。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