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条有效各级政府一般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五日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提交预算草案及其报告的正式文本。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