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八章 预算的审计监督第六十条有效市、区政府财政等部门结合审计查出突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完善相关政策,健全预算管理制度,优化年度预算安排,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和完善支出政策的重要参考。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对突出问题屡审屡犯、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部门、单位,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时,依据其整改情况,予以重点审核。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