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者个人对检举、控告者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