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八章 预算的审计监督第五十四条有效市、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加强与本级政府审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审计部门应当聚焦审计重点,加大对支出预算和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力度,加强绩效审计,在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审计监督重点内容和重点项目时,应当与人大常委会相关重点监督工作相衔接,形成监督合力。市、区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执行时,可以就特定事项要求本级政府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