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债务风险管控的监督,推进政府债务信息公开透明,加强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地方国有企业融资行为的监督。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债务信息公开机制、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