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情况,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备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