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情况,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备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