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12月3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3月1日
- 条文数
- 4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10月29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的西湖龙井茶产区,是指西湖龙井茶鲜叶的来源地,包括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西湖龙井茶基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及基地之外,杭州市西湖区东起虎跑、茅家埠,西至杨府庙、龙门坎、何家村,南起社井、浮山,北至老东岳、金鱼井范围之内,由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茶地。
本条例所称的西湖龙井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以下简称西湖龙井专用标识),是指为了提升西湖龙井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专用于西湖龙井茶生产、销售,具有防伪溯源功能的实物识别标签。西湖龙井专用标识应当清晰,包含使用主体、年份、规格、编号、防伪信息等内容。
西湖区人民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西湖龙井茶保护和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本辖区内西湖龙井茶保护和管理事项。
西湖龙井茶产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茶树种植、茶叶采摘、加工销售等活动的服务、指导与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做好西湖龙井茶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可以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诚信守法经营作出具体约定。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和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数据资源、教育、财政、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西湖龙井茶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西湖龙井茶行业社会组织及企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西湖龙井茶文化的宣传。
第二章文化传承与产业发展
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西湖龙井茶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记录和建档等工作,并对体现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方式予以保护。各级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西湖龙井茶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及认定工作。
鼓励西湖龙井茶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研学、传承、传播、发展振兴等活动。
对长期从事西湖龙井茶传统手工炒制,技艺精湛,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并作出较大贡献的技艺人员,可以按照规定认定为"杭州工匠"。
社会科学规划部门应当通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课题立项等措施,支持西湖龙井茶文化研究与应用。
支持博物馆等单位加大西湖龙井茶文物的征集力度,丰富馆藏内容,推动西湖龙井茶文化的传播和交流。
支持建设茶文化场所,开发茶旅游项目,开展茶事、茶艺等活动,挖掘、整理、传播以茶歌、茶诗、茶书、茶画等为载体的古今优秀茶文化,推进西湖龙井茶文化事业发展。
依法保障西湖龙井茶生产经营者的合理建设用地需求,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者整合资源和生产要素,研究种植加工技术,提升产能和品质。
鼓励西湖龙井茶产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其他民间技艺、乡风民俗、村落文化、美丽乡村等融合发展。
第三章品质保护与提升
第一节龙井群体种种质资源保护
龙井群体种种质资源普查每十年开展一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龙井群体种种质资源保护区。龙井群体种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不得变更茶树品种、种植面积、种植地域,不得破坏龙井群体种种质资源。
西湖区人民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资金保障,做好龙井群体种种质资源保护工作。
龙井群体种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与农户签订保护协议等形式,对龙井群体种种质资源保护义务以及相应奖惩机制作出约定。
鼓励西湖龙井茶生产者选用龙井群体种。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植物园、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开展龙井群体种种质资源科学研究。
禁止破坏古茶树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第二节茶园生态环境保护
鼓励西湖龙井茶生产者建设生态茶园,推广使用茶园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加大绿色有机转化力度。
西湖龙井茶产区所在地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计划,适时开展茶树提纯复壮工作,保持良种种性。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应当加强西湖龙井茶产区的环境质量监测和茶园小气候监测。西湖龙井茶产区所在地的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有毒有害气体和其他有害物质对西湖龙井茶的影响。
第四章品牌保护与标识管理
第一节品牌保护
对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中华老字号、入选国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互认清单等名优产品的商标或者标识依法予以保护。
生产经营者不得在非西湖龙井茶的茶叶包装、宣传上使用易产生误解和混淆的名称、地名或者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茶叶误认为西湖龙井茶。
第二节标识管理
西湖龙井茶包装销售的,应当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西湖龙井专用标识。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的,还应当在产品介绍页面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西湖龙井专用标识实行统一标识、分类编码、数量管控,实现西湖龙井茶鲜叶来源地、茶树品种和鲜叶采摘、加工等过程可追溯管理。西湖龙井专用标识印制、申领、发放、使用、回收、保管、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申领使用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西湖龙井茶交易和西湖龙井专用标识使用台账。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的实际申领、使用数据,应当与西湖龙井茶数字化管理系统中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的数据情况一致。
西湖龙井茶生产企业之间、企业和农户之间的西湖龙井茶交易,应当直接划转西湖龙井茶数字化管理系统中的西湖龙井专用标识数据,不得转让领取的专用标识。已经领取但在申领年度内未使用的西湖龙井专用标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退还。
(一)转让、赠与、借用西湖龙井专用标识;
(二)故意遮挡、污损西湖龙井专用标识;
(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收集和管理西湖龙井茶生产、流通相关数据;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为西湖龙井茶数字化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行提供数据协同与支持。
西湖龙井茶产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西湖龙井茶数字化管理系统的使用工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其使用提供指导与便利。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包装销售西湖龙井茶未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的;
(二)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西湖龙井茶未在产品介绍页面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的;
(三)西湖龙井专用标识使用人未按规定划转西湖龙井专用标识数据,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退还已领取但未在申领年度内使用的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的;
(四)西湖龙井专用标识使用人转让、赠与、借用,或者故意遮挡、污损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的。
上述情形中发现存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西湖龙井茶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一)伪造、擅自制造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的;
(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的;
(三)为伪造、擅自制造西湖龙井专用标识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