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西湖龙井茶生产经营者每年度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西湖龙井茶数字化管理系统申领西湖龙井专用标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为申领使用者提供便利,并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申领使用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西湖龙井茶交易和西湖龙井专用标识使用台账。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的实际申领、使用数据,应当与西湖龙井茶数字化管理系统中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的数据情况一致。

西湖龙井茶生产企业之间、企业和农户之间的西湖龙井茶交易,应当直接划转西湖龙井茶数字化管理系统中的西湖龙井专用标识数据,不得转让领取的专用标识。已经领取但在申领年度内未使用的西湖龙井专用标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退还。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