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伪造、擅自制造的西湖龙井专用标识及工具,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擅自制造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的;(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的;(三)为伪造、擅自制造西湖龙井专用标识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帮助的。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