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包装销售西湖龙井茶未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的;

(二)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西湖龙井茶未在产品介绍页面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的;

(三)西湖龙井专用标识使用人未按规定划转西湖龙井专用标识数据,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退还已领取但未在申领年度内使用的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的;

(四)西湖龙井专用标识使用人转让、赠与、借用,或者故意遮挡、污损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的。

上述情形中发现存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西湖龙井茶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