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品牌保护与标识管理/第二节 标识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西湖龙井专用标识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规范使用西湖龙井专用标识,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转让、赠与、借用西湖龙井专用标识;(二)故意遮挡、污损西湖龙井专用标识;(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