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西湖龙井专用标识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规范使用西湖龙井专用标识,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转让、赠与、借用西湖龙井专用标识;

(二)故意遮挡、污损西湖龙井专用标识;

(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