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品牌保护与标识管理/第一节 品牌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人应当制定商标管理规则,提升产品外在形态、内在品质以及标识、包装的规范性,定期评估被许可使用人的商标使用情况,提高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能力。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