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西湖龙井茶,是指以西湖龙井茶产区的龙井群体种以及从龙井群体种中选育并经审定的适制西湖龙井茶的龙井43、龙井长叶等茶树品种的鲜叶为原料,采用传统的摊青、青锅、回潮、辉锅等工艺在当地加工而成,具有"色绿、香郁、味甘、形美"品质特征,符合西湖龙井茶标准的扁形绿茶。

本条例所称的西湖龙井茶产区,是指西湖龙井茶鲜叶的来源地,包括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西湖龙井茶基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及基地之外,杭州市西湖区东起虎跑、茅家埠,西至杨府庙、龙门坎、何家村,南起社井、浮山,北至老东岳、金鱼井范围之内,由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茶地。

本条例所称的西湖龙井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以下简称西湖龙井专用标识),是指为了提升西湖龙井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专用于西湖龙井茶生产、销售,具有防伪溯源功能的实物识别标签。西湖龙井专用标识应当清晰,包含使用主体、年份、规格、编号、防伪信息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