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品牌保护与标识管理/第一节 品牌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西湖龙井茶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当符合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条件,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遵守该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未经该证明商标专用权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