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西湖龙井茶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当符合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条件,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遵守该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未经该证明商标专用权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