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支持西湖龙井茶产区内茶地经营权依法流转,引导和支持从事西湖龙井茶种植、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通过与农户或者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法订立合同等形式,推进西湖龙井茶生产规模化、集约化、一体化发展。

依法保障西湖龙井茶生产经营者的合理建设用地需求,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者整合资源和生产要素,研究种植加工技术,提升产能和品质。

鼓励西湖龙井茶产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其他民间技艺、乡风民俗、村落文化、美丽乡村等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