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西湖龙井茶质量安全追溯工作,建立西湖龙井茶质量安全信息共享机制。
西湖龙井茶包装销售的,应当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西湖龙井专用标识。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的,还应当在产品介绍页面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西湖龙井专用标识实行统一标识、分类编码、数量管控,实现西湖龙井茶鲜叶来源地、茶树品种和鲜叶采摘、加工等过程可追溯管理。西湖龙井专用标识印制、申领、发放、使用、回收、保管、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