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擅自制造西湖龙井专用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西湖龙井专用标识,或者为伪造、擅自制造西湖龙井专用标识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帮助。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